123.虫视(第1页)
123虫视
毫无疑问那是个耻辱,家族的w点。
纵使有着令人同情、无奈与感慨的因果,但那都不是非不得已去伤人,甚至是杀人的理由。
这乍看之下是合乎社会法律和普世观点,实际上是前後矛盾有违情理和生命本能,仅为维系前者统称为「秩序」的说法。
更深入探究便可知,是想要避免自身一直以来的价值观跟内心世界崩坏的自我说服,要说是自欺欺人也罢。
试想,除去心理变态、疾病或人格观点、价值信仰错置,说到底伤人、杀人又是如何不是在非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呢?就连以利益、复仇、实验作为动机亦是如此。
换言之,只要主观知晓这样的行为将承担难以挽回的代价,都能一定程度的视为属於「非不得已」的范畴。
注意,这样的论点是在於加害人、旁观者,评论者都具备同样的共识时才成立,不然最终的说法都会偏向自欺欺人或是为了维系秩序的一方。
但无论如何,这都不能代表哪方的观点是错误的。因为人本来就会为了生存,以及避免价值观跟内心世界的崩坏,必须持有可变或不变的立场,也可称它是一种面对自我跟外界的态度。
那种平衡即便不是绝对圣人先贤都能企及的宇宙真理,但它至少能够让你自己活得舒适,越过一次次难过的坎,视而不见那些不必去思考、也不想去思考,把难懂复杂的议题直接昇华成简单明了的结论。
没错,立场跟态度即便自欺欺人或是为了维系某种事物,它最基本都能让你生存下去。就算良心不安,还是能为身心带来「平衡」。
当然我们都知道嗜血杀戮本是人类本x,也可视其是人x本恶,然而,至少有基础认知能力的人都知道──抱着纯粹的恶,是无法在现今这个世界生存下去的。
为了活下去,你无法单单只想行使纯粹的恶。不,或许该除去文字上的象徵命名,将「恶」还原为「嗜血本能」。正是这样的变质,它在社会法治秩序加上普世观点下才会被称作「恶」,进一步变成了「犯罪」。
而之所以有进一步的象徵命名无疑便回到前述所提──必须让这样的行为产生成本,让当事者乃至旁观者、评论者自我警惕认知到,只要做出那种事就得背负代价。
所以最终人们会在这样的行为准备做出时,或者是在更早以前,在自己身上设下「非不得已」的制约。这样的制约被打破时,自然也成了非己身的局外人还有法律判定罪状轻重的依据。
其中,对局外人而言,当这种事牵扯到公开作证与议论时,就会与自身立场跟态度有着微妙关联。
以b较好理解的说法就是──人前一句话、人後一句话。
这样的场合也同样适用於「一家人」中。
虽然字词、义理、契约,证明上,有时就算没有血缘关系也能称一群个t为一家人,或说是一整个家族。事实上,人始终无法跳脱隶属群t社会中个t生命的本质。
既是个别的生命t,也是大种族群t的一部份。
这里就不提存在感薄弱、不重要,特立独行等案例。无论如何,只要你属於某个群t的一份子,就很难抹去自己也作为那个群t的代表标签。
b如说,即便你不承认那个杀人凶手、偷窃惯犯是自己的父母,然而,在他人眼中,你永远就是他们的儿nv。
然後为了维系秩序跟内心世界平衡,面对他人的询问或须表达自己看法时,就会出现「我知道父母的罪过跟儿nv没有关系,我们也该理x去看待这样的情事;可是对方是犯罪者的儿nv说真的也是很可怜、无辜的」这样的说法。
可别小看此持平而论的旁观者或评论者的论述,它可是一口气囊括了在不破坏普世观点跟社会秩序下,又能确保自己能够舒适生存下去的巧妙。
而在家人、家族这样的小型社会群t,为了如过往一样生存下去,好吧,至少不被另外贴上标签、免去不必要的麻烦,理所当然诸如此类的现象不会差别到哪里去。
即使是兄弟姊妹、父子、夫妻这种最亲密的关系,有时你也得为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平衡,秩序空间上的和谐,生存相处上的舒适,选择人云亦云与自欺欺人。
没有为什麽,因为它可能牵扯到更复杂的阶级意识还有自我意志。